时间: 2024-07-25 16:49:12 | 作者: 完美电竞平台app
9月9日上午,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》,其中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求及监督、处罚措施作出详细规定。
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介绍,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一直存在,但有关要求都是以《指导意见》的形式下发,对企业的刚性约束不强,执行效果欠佳。此次出台的《规定》中,要求更具体、标准也更严格。
在责任主体上,明确规定煤矿、实施工程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,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,煤矿企业一定明确带班领导职责、权力和任务,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;在下井次数上,要求每班都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,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可以少于5次;在下井方式和时间上,要求带班下井领导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、同时升井,并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。
对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,《规定》强调了三大方面: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、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;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,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;遇到险情时,带班领导要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,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、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。彭建勋说: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、履行职责,不是对区队长、班组长现场指挥的替代,而是对现场管理的督促、指导和加强。”
为有效保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,《规定》制定了包括群众监督、舆论监督、企业监督、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庞大监督管理体系,对监督检查方式、监督检查次数、监督检查内容、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《规定》要求,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,该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。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规划的完成情况,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,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,存储期限不能低于一年。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,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。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、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。
除了煤矿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外,《规定》还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相关举报制度,公开举报电话、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,受理有关举报。对于受理的举报,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,一经查证属实,要依法从重处罚。
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,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监督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,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做一次监督检查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监察执法计划,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。
此次出台的《规定》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。对于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情形,有关部门将对煤矿给予警告,并处3万元罚款;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。煤矿领导未依规定带班下井,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,要责令改正,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,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,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。
对于事故矿井,如果确认带班领导没有下井,除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外,有关部门还要对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。对事故煤矿,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,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,根据事故等级,分别处20万元(一般事故),50万元(较大事故),200万元(重大事故),500万元(特别重大事故)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。
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,有关部门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,并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%(一般事故),40%(较大事故), 60%(重大事故), 80%(特别重大事故)的罚款。对重大、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,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。